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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193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3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於民國92年9 月29日確定在案,嗣其於緩刑期內即92年11月3 日更犯準強盜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95號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於94年9 月8 日確定,有上述兩案判決正本4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其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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