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193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3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於民國92年9 月29日確定在案,嗣其於緩刑期內即92年11月3 日更犯準強盜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95號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於94年9 月8 日確定,有上述兩案判決正本4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其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