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3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33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33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理由部分並補充:被告固不否認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事實,然稱以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96年2 月10日施用海洛因所剩餘未及施用,且該次施用毒品已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1 號(下稱前案)判決判處1 年2 月確定,應為前案所吸收不另論罪等語置辯,惟查,被告於前案警詢時供陳其係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嘉仔」之男子購買約0.02CC之海洛因1 小包,其每次施用數量約0.22CC之海洛因,綽號「阿嘉仔」之男子係駕駛1 部白色自小客車等語,此有本院調閱96年度訴字第321 號案件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按,核與被告於本案警詢時供陳係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明仔」之男子,且係使用黑色重型機車等語不符,是被告所辯本案查獲之毒品係前案施用後所剩餘云云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又查被告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2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嗣於94年12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迨於95年1 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係經公告禁止持有之第一級毒品,仍予以持有,行為實屬不當,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海洛因1 包(驗後淨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16公克),屬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末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3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