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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7號

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以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 本院於民國87年11月30日所為87年度易字第186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 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所記載之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均由「Z000000000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 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原審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茲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考, 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均將之誤載為「Z000000000號」, 依前開說明, 自應予以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更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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