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2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判決及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5年聲字第1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此分別上開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2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