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日期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02號裁定減刑為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減刑後不滿1 日之時間不算(刑法第72條參照),併予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