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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4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各減刑如其下欄位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 罪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就前開減刑聲請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另就聲請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不適用之,此觀同條第2 項反面解釋意旨自明。茲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後,其應執行之刑既已逾六月以上,依法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編 號│  │  │ 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 │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捌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13日 │ 95年7月19日 │ 95年7月18日 │├───────┼─────────┼─────────┼─────────┤│ │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偵查機關及案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2│署95年度毒偵字第42│署95年度毒字第1367││ │45號 │45號 │號 │├─┬─────┼─────────┼─────────┼─────────┤│最│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509號│ 95年度易字第509號│ 95年度易字第732號││實├─────┼─────────┼─────────┼─────────┤│審│ 判決日期 │ 95.09.28 │ 95.09.28 │ 95.12.20 │├─┼─────┼─────────┼─────────┼─────────┤│確│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定├─────┼─────────┼─────────┼─────────┤│之│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509號│ 95年度易字第509號│ 95年度易字第732號││判├─────┼─────────┼─────────┼─────────┤│決│ 確定日期 │ 95.11.07 │ 95.11.07 │ 96.01.15 │├─┴─────┼─────────┼─────────┼─────────┤│ 確定判決認定│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所犯法條 │ │ 第1款、第2款 │10條第2項 │├───────┼─────────┼─────────┼─────────┤│ 適用96年罪犯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之規定│ │ │ │├───────┼─────────┼─────────┼─────────┤│減刑後宣告之刑│ 有期徒刑貳月 │ 有期徒刑肆月 │ 有期徒刑肆月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原執行指揮書 │察署95年度執字第30│察署95年度執字第30│察署96年度執字第37││ │67號 │67號 │8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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