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5 分鐘讀完全文 15,2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9號

賄選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莊鎮遠江振源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

      周春米律師

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選偵字第3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庚○○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沒收之。

事實

一、庚○○前於民國95年間,因酒醉駕車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31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酒醉駕車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424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1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11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庚○○為萬巒鄉鄉公所人事主任,癸○為屏東縣選區連任第4 、5 、6屆立法委員、第7 屆(下稱本屆)立法委員選舉屏東縣第1選區候選人,甲○○(已判決確定)為萬巒鄉五溝村村長、癸○萬巒鄉五溝村後援會負責人,劉文雄(已判決確定)為萬巒鄉五溝村前任村長、萬巒鄉鄉公所清潔隊司機,乙○○(已判決確定)為甲○○檳榔行雇員、癸○萬巒鄉服務處志工,辛○○(已判決確定)為癸○萬巒鄉服務處副組長掌管財務,吳耀文(已判決確定)為五溝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癸○萬巒鄉五溝村後援會會員,壬○○(已判決確定)為辛○○之夫、五溝社區發展協會幹部,李廖金英(已判決確定)為癸○萬巒鄉五溝村後援會會員,李仲謙(已判決確定)為五溝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癸○前於屏東縣參選第4 、5、6 屆立法委員時,都有人為其買票賄選。

二、庚○○於癸○參選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時,負責動員萬巒鄉客家8 村(萬巒、萬和、萬全、鹿寮、硫黃、泗溝、五溝、成德)為癸○助選。於97年1 月8 日前之不詳時地,庚○○先找甲○○等人洽談仿以往三屆支持癸○之模式,形成為癸○參選本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之犯意聯絡。於97年1 月8 日上午某時,距離投票日僅剩4 天,劉文雄基於賄選之犯意聯絡,詢問甲○○究何時發放賄款及確認買票方式,甲○○旋夥同乙○○前往萬巒鄉鄉公所催問庚○○,甲○○與庚○○2人在萬巒鄉鄉長戊○○之辦公室商議,確定將對五溝村每位有投票權之人以現金買票方式賄選,否則癸○在五溝村會輸,至賄款何時發放,由庚○○再詢問上層,甲○○則等候通知。嗣於97年1 月10日上午某時,癸○在內埔鄉遊街拜票中,當面交代其內埔鄉服務處副組長丙○○打電話請庚○○至內埔鄉服務處向其報告萬巒鄉選情,庚○○於同日上午11時許依約到場,俟癸○返其內埔鄉服務處,庚○○與癸○會談該區選情提及甲○○在問賄款何時發放,有犯意聯絡之癸○旋取出現金(含外包裝)一包交付與庚○○,作為賄選之用。

三、庚○○取得賄款後,於同日下午1 時24分許,借萬巒鄉鄉公所工友、癸○萬巒鄉服務處志工丁○○(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打辛○○行動電話0000000000,約辛○○見面後,再由辛○○基於賄選之犯意聯絡,旋於同日下午1 時32分許,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打甲○○行動電話0000000000,約甲○○前往屏東縣萬巒鄉○○村○○路(北接德勝路)、萬德路(東往萬金村方向)路口附近之土地公廟旁,庚○○、辛○○當場將賄款轉交與甲○○。辛○○於同日下午參加遊街拜票時,當面向癸○報告庚○○已交付賄款與甲○○。甲○○取得賄款後,逕赴劉文雄位於屏東縣萬巒鄉○○村○○路61號住處,將賄款包裝拆除丟棄,經清點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現金,依該村目標得票數及往例估算,得知每票應賄賂500 元,該30萬元由劉文雄暫行收藏,並聯繫有犯意聯絡之吳耀文,共同決定於同日晚上8時許在吳耀文位於屏東縣萬巒鄉○○村○○路2 號住處之車庫後方房間開會,甲○○、劉文雄、吳耀文分別聯繫有犯意聯絡之壬○○、李廖金英、李仲謙等人參加當晚會議。於同日晚上8 時許,甲○○、劉文雄、吳耀文、壬○○、李廖金英、李仲謙等人陸續依約到場,會議中,由劉文雄計畫並分派各人負責區域及票數,逐一確認後,告知其等於翌日至劉文雄住處取款。甲○○、壬○○、吳耀文、李仲謙、李廖金英等人,於翌(11)日上午某時,分別依計畫至劉文雄住處取款。乙○○則於97年1 月11日下午6 時許,再向甲○○取款。由甲○○、吳耀文、李仲謙、李廖金英、乙○○等人各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地,向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五溝村52位有投票權之人(檢察官另為起訴、緩起訴、職權不起訴處分)交付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金額,合計收買156 票78,000元,賄賂渠等投票支持癸○。壬○○則未將其取得之賄款31,000元用以買票。

四、庚○○另於97年1 月10日下午2 時許,承上揭為癸○賄選之犯意,至萬巒鄉鄉民代表劉裕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位於屏東縣萬巒鄉○○村○○路4 號住處,將自行提供之3 萬元現金交付與原傾向支持民主進步黨所提名蘇震清(即癸○主要競選對手,當選本屆立法委員)之劉裕福。劉裕福初不解其意,於翌(11)日上午某時詢問乙○○,乙○○旋於該日上午10時許詢問庚○○,庚○○當面向乙○○說明該3 萬元係賄賂劉裕福勿動員投票支持蘇震清之對價,乙○○隨即向劉裕福傳達庚○○之用意,劉裕福當場向乙○○允諾。

五、庚○○於97年1 月12日(即投票日)凌晨1 時26分許,撥打癸○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向癸○、癸○之兄蔡傑均表示:萬巒鄉客家8 村選情樂觀,其東西(應係指賄款)都出來了,請癸○、蔡傑放心等語(檢察官另在硫黃村、萬全村查獲為癸○現金買票案件各1 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選訴字第3 號、第6 號審結,但未查獲與庚○○有關之事證)。然而檢察官指揮警調人員,業於97年1 月11日晚上11時許,搜索李廖金英住處,查扣現金30,000元,又自97年1 月12日起,陸續查扣劉文雄現金105,000 元、吳耀文現金100,500 元(含其妻陳財娣3,000 元、其母吳鄧貞妹1,500 元)、李仲謙現金90,000元、壬○○現金31,000元,合計356,500 元(其中222,000 元為預備交付之賄款),並扣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選民受賄之賄款合計78,000元,總共扣得434,500 元,而循線查獲上情。

六、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第159 條之5 第1 項另有規定。經查,本案公訴人所引用諸多證人於偵訊或警詢中之陳述,及通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等部分證據,雖屬傳聞證據,但查無其等證人於偵訊中受外力干擾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庚○○於審判程序捨棄詰問權,復同意其等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警詢筆錄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又通聯紀錄為電信公司帳務資訊人員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通訊監察譯文為執行通訊監察之司法警察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揆之上開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庚○○對於在上揭時地與甲○○為賄選之謀議,並基於賄選之犯意聯絡,向癸○取得賄款,旋會同辛○○交付賄款供甲○○實行買票,另出資賄賂劉裕福勿支持蘇震清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審理中結證稱:伊在上揭時地確有與被告、被告之兄己○○、丙○○會談選情;歷屆選舉都有人為伊賄選,而伊當選後都會報答酬謝等語無違,亦與證人丙○○、己○○證述:被告與癸○會談後拿走一包東西等語大致相符,復與證人辛○○證述:被告約伊見面出示賄款,由伊打電話聯繫甲○○交付賄款,供甲○○實行買票,伊再向癸○報告等情,及證人甲○○證述:伊在上揭時地與被告為賄選謀議之原因經過,之後被告會同辛○○將賄款交付與伊等情大致相符,並有證人甲○○、劉文雄、吳耀文、壬○○、李仲謙、李廖金英、乙○○證述:如何分派賄款及部分賄款已交付與下列選民為癸○買票等節綦詳,且有證人即附表一至五所列選民鍾福興、熊福龍、鍾玉寶、吳玉妹、吳月玲、劉遠富、吳德華、劉國群、李得明、李釗隆、吳國雄、劉寶來、劉陽輝、鐘國興、李弘謙、劉世良、鍾聯財、鍾瑞文、李旺明、劉志忠、鍾榮飛、劉禮榮、吳忠季、李滿金、李劉榮蘭、劉文賢、陸岑美、劉徐貴枝、曾玉妹、吳忠育、葉衍銀、王豐美、吳聖英、宋邱滿妹、鍾玉枝、李光耀、李宋有全、李旗謙、李吉村、李林進妹、李劉德妹、李恭喜、李陳菊妹、劉治忠、劉治雄、李林玉香、李林玉金、李盡妹、李得玉、李連華、李元豐、黃明山等52人證述:受賄支持癸○當選一事屬實,另與證人劉裕福、乙○○證述:被告交付賄款與劉裕福,經乙○○傳話,請劉裕福勿支持蘇震清而獲得允諾一節吻合,更有被告與辛○○之通聯紀錄、辛○○與甲○○之通聯紀錄、辛○○與甲○○各自繪製之現場圖、被告與癸○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附卷可佐,尚有上開52位選民已收受之賄款、預備交付之賄款等現金扣案為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製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其與接續犯之不同,在於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文義本身並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於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性上,亦較之集合犯為嚴格。是除集合犯外,每一種構成要件行為皆得以接續犯方式為之,因此集合犯亦有喻之為「法定接續犯」者。此與修正前連續犯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反覆實行客觀上可以獨立成罪之同一罪名之行為者,均尚屬有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所定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賄選行為,乃行為人基於足以讓候選人當選票數之賄選目的,反覆向多數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定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是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於構成要件類型上,本質上已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其持續多次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為此類犯罪之典型或常態,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裁判要旨參照)。準此,被告轉交賄款供甲○○等人實行買票,又賄賂劉裕福勿為支持癸○競選對手蘇震清之動員及投票,無非基於足以讓癸○獲當選票數之單一賄選目的,仍應評價為集合犯一罪。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直接與同案被告甲○○、乙○○、癸○、辛○○,間接與同案被告劉文雄、吳耀文、壬○○、李仲謙、李廖金英等人間,有賄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候選人癸○為正犯,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 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位居萬巒鄉鄉公所人事主任,為期能使癸○順利當選本屆立法委員,竟不擇手段,擔任在候選人與村長之間經手轉送預備交付選民買票賄款之關鍵角色,又出資賄賂原傾向支持癸○競選對手之鄉民代表,足以破壞公平選舉之制度、侵蝕民主政治之基石、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堪認其惡性非輕,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其供證對於查獲本案詳情有重大助益,因而查獲癸○為買票賄款來源,及癸○終究並未因買票而當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被告犯本案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同法第113 條第3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末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追徵、沒收,不得再依上開規定沒收。其對向共犯所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倘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253 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上揭已交付予對向共犯之賄賂,亦應由檢察官依同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法院對該對向共犯宣告沒收,仍不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對犯投票行賄罪或預備犯投票行賄罪之被告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 號、95年度台上字第4995號、第2407號判決要旨參照)。扣案現金434,500 元,在300,000 元之範圍內,乃預備或用以交付之賄賂,當中78,000元為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之賄賂,不得再依上開規定沒收,其餘222,000元,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5 項、第3 項、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37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甲○○為癸○買票部分)┌────┬──────┬────────┬──┬─────┐│受賄選民│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票數│扣案金額 │├────┼──────┼────────┼──┼─────┤│鍾福興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2票 │1,000元 ││ │某時 │村西盛路56之3號 │ │ │├────┼──────┼────────┼──┼─────┤│熊福龍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500元 ││ │晚上9 時許 │村西盛路81號 │ │ │├────┼──────┼────────┼──┼─────┤│鍾玉寶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3票 │1,500元 ││ │晚上9 時許 │村西盛路81號 │ │ │├────┼──────┼────────┼──┼─────┤│吳玉妹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500元 ││ │晚上某時 │村西盛路58號 │ │ │├────┼──────┼────────┼──┼─────┤│吳月玲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中午12時許 │村西盛路58號 │ │ │├────┼──────┼────────┼──┼─────┤│劉遠富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3票 │1,500元 ││ │下午3 時許 │西盛路87之4號前 │ │ ││ │ │檳榔攤 │ │ │├────┼──────┼────────┼──┼─────┤│吳德華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3票 │1,500元 ││ │下午1 時許 │村德勝路48之5號 │ │ │├────┼──────┼────────┼──┼─────┤│劉國群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3票 │1,500元 ││ │下午6 時許 │村西盛路58之6號 │ │ │├────┼──────┼────────┼──┼─────┤│李得明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中午12時許 │村德勝路28號 │ │ │├────┼──────┼────────┼──┼─────┤│李釗隆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下午3 時許 │村德勝路某處 │ │ │├────┼──────┼────────┼──┼─────┤│吳國雄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3票 │1,500元 ││ │晚上7 時30分│村西盛路58號 │ │ ││ │許 │ │ │ │├────┼──────┼────────┼──┼─────┤│劉寶來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晚上7 時許 │村西盛路58號 │ │ │├────┼──────┼────────┼──┼─────┤│劉陽輝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2票 │1,000元 ││ │下午6 時許 │村西盛路71號 │ │ │├────┼──────┼────────┼──┼─────┤│鍾國興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500元 ││ │上午10時許 │村西盛路2之6號 │ │ │├────┼──────┼────────┼──┼─────┤│李弘謙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中午12時許 │村大林路53號 │ │ │├────┼──────┼────────┼──┼─────┤│劉世良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8票 │4,000元 ││ │某時 │村大林路49號 │ │ │├────┼──────┼────────┼──┼─────┤│鍾聯財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下午6 時許 │村西盛路69號 │ │ │├────┼──────┼────────┼──┼─────┤│鍾瑞文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下午5 時許 │村西盛路54號 │ │ │├────┼──────┼────────┼──┼─────┤│李旺明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500元 ││ │下午某時 │村德勝路36之4 │ │ │├────┼──────┼────────┼──┼─────┤│劉志忠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500元 ││ │下午4 時許 │村西盛路58號 │ │ │├────┼──────┼────────┼──┼─────┤│劉禮榮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2票 │1000元 ││ │晚上某時 │村西盛路75號 │ │ │└────┴──────┴────────┴──┴─────┘附表二(吳耀文為癸○買票部分)┌────┬──────┬────────┬──┬─────┐│受賄選民│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票數│扣案金額 │├────┼──────┼────────┼──┼─────┤│鍾榮飛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2票 │1,000元 ││ │晚上某時 │村大林路43號 │ │ │├────┼──────┼────────┼──┼─────┤│吳忠季 │97年1 月12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500 元(由││ │上午11時許 │村西盛路13號 │ │吳聖英轉交││ │ │ │ │) │├────┼──────┼────────┼──┼─────┤│李滿金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2票 │1,000元 ││ │上午8 時許 │村西盛路12號 │ │ │├────┼──────┼────────┼──┼─────┤│李劉榮蘭│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500元 ││ │晚上7 時許 │村大林路2號 │ │ │├────┼──────┼────────┼──┼─────┤│劉文賢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5票 │2,500元 ││ │中午12時許 │村東興路35號 │ │ │├────┼──────┼────────┼──┼─────┤│陸岑美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包含在劉文││ │中午12時許 │村東興路35號 │ │賢所交出之││ │ │ │ │賄款2,500 ││ │ │ │ │元內 │├────┼──────┼────────┼──┼─────┤│劉徐貴枝│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中午12時許 │村東興路35號 │ │ │├────┼──────┼────────┼──┼─────┤│曾玉妹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5票 │2,500元 ││ │某時 │村大林路2號 │ │ │├────┼──────┼────────┼──┼─────┤│吳忠育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2票 │1,000 元 ││ │晚上8 時許 │村大林路2號 │ │ │├────┼──────┼────────┼──┼─────┤│葉衍銀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包含在吳忠││ │晚上8 時許 │村大林路2號 │ │育所交出之││ │ │ │ │賄款1,000 ││ │ │ │ │元內 │├────┼──────┼────────┼──┼─────┤│王豐美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3票 │1,500元 ││ │下午5 時許 │村大林路5之6號 │ │ │├────┼──────┼────────┼──┼─────┤│吳聖英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晚上10時許 │村大林路2號 │ │ │└────┴──────┴────────┴──┴─────┘附表三(李仲謙為癸○買票部分)┌────┬──────┬────────┬──┬─────┐│受賄選民│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票數│扣案金額 │├────┼──────┼────────┼──┼─────┤│宋邱滿妹│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3票 │1,500元 ││ │晚上某時 │村大林路35號 │ │ │├────┼──────┼────────┼──┼─────┤│鍾玉枝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晚上7 時許 │村大林路21號 │ │ │├────┼──────┼────────┼──┼─────┤│李光燿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5票 │2,500元 ││ │中午12時許 │村大林路27之6號 │ │ │├────┼──────┼────────┼──┼─────┤│李宋有全│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下午5 時許 │村西盛路4之1號 │ │ │├────┼──────┼────────┼──┼─────┤│李旗謙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5票 │2,500元 ││ │上午10時許 │村大林路17號 │ │ │├────┼──────┼────────┼──┼─────┤│李吉村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500元 ││ │下午5 時許 │村大林路45號 │ │ │├────┼──────┼────────┼──┼─────┤│李林進妹│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500元 ││ │下午5 時許 │村大林路45號 │ │ │├────┼──────┼────────┼──┼─────┤│李劉德妹│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5票 │2,500元 ││ │下午5 時許 │村大林路45號 │ │ │├────┼──────┼────────┼──┼─────┤│李恭喜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包含在李劉││ │下午5 時許 │村大林路45號 │ │德妹交出之││ │ │ │ │賄款2,500 ││ │ │ │ │元內 │├────┼──────┼────────┼──┼─────┤│李陳菊妹│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2票 │1,000元 ││ │下午3 時許 │村大林路17號 │ │ │├────┼──────┼────────┼──┼─────┤│劉治忠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2票 │1,000元 ││ │下午5 時許 │村西盛路53號 │ │ │├────┼──────┼────────┼──┼─────┤│劉治雄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下午5 時許 │村西盛路53號 │ │ │└────┴──────┴────────┴──┴─────┘附表四(李廖金英為癸○買票部分)┌────┬──────┬────────┬──┬─────┐│受賄選民│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票數│扣案金額 │├────┼──────┼────────┼──┼─────┤│李林玉金│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某時 │村德勝路36之3號 │ │ │├────┼──────┼────────┼──┼─────┤│李林玉香│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3票 │1,500元 ││ │某時 │村德勝路11號 │ │ │├────┼──────┼────────┼──┼─────┤│李盡妹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1票 │500元 ││ │上午11時許 │村德勝路13號 │ │ │├────┼──────┼────────┼──┼─────┤│李得玉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8票 │4,000元 ││ │上午某時 │村德勝路28號 │ │ │├────┼──────┼────────┼──┼─────┤│李連華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3票 │1,500元 ││ │某時 │村德勝路31之1號 │ │ │└────┴──────┴────────┴──┴─────┘附表五(乙○○為癸○買票部分)┌────┬──────┬────────┬──┬─────┐│受賄選民│行賄時間 │ 行賄地點 │票數│扣案金額 │├────┼──────┼────────┼──┼─────┤│李元豐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6票 │3,000元 ││ │下午6 時許 │村大林路11號 │ │ │├────┼──────┼────────┼──┼─────┤│黃明山 │97年1 月11日│屏東縣萬巒鄉五溝│4票 │2,000元 ││ │下午5 時許 │村大林路45之4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轉呈二審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於犯罪後6 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
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賄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