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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93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毛重伍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管吸食器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 行至第10行關於被告前科執行紀錄之記載,應更正為「其因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嗣經撤銷緩刑確定;②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1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述三案件接續執行,於88年1 月20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為3 月12日;㈡又因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5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2 月15日確定;②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述㈡案件與前述㈠之殘刑接續執行,於93年1 月19日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為1 年9 月29日;㈢又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述①②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15日確定;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5年度東簡字第5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述㈢㈣案件與前述㈡之殘刑接續執行,並於98年1 月5 日執行完畢」外,餘均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吸收犯: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㈢累犯:被告有如前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判決罪刑之宣告,仍未能戒斷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施用,顯見其戒除毒隱之意志力薄弱,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且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㈤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毛重5.5 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警依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卷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警員製作之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可按,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管吸食器1 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9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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