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41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825號、99年度偵字第35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各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犯業務侵占罪共肆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丙○○於民國86年8 月1 日至98年6 月間某日期間,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展業東港通訊處,擔任營業專員一職,負責保險招攬、收取保險費、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及本金利息收取暨償還款解繳給公司等業務,係從事於業務之人。詎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連續多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地點,將其業務上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要保人乙○○等人所收取之保險費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88,058元,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公司;另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地點,將其業務上向如附表二所示要保人乙○○等人所收取之保險費及保單貸款本息清償款等款項,共計1,009,286 元,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公司(附表一及附表二合計金額:1,097,344 元)。嗣於98年4 月間要保人蔡玉過之女即被保險人丁○○發現有異,向國泰人壽公司查詢,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乙○○、丁○○及國泰人壽公司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所犯業務侵占案件,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乙○○及告訴代理人甲○○等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之情節尚稱符合,並有被告切結書、報告書、侵占明細表、流用明細表、保戶即被害人蔡玉過之聲明書、保戶即被害人蔡慶崇之聲明書、告訴人即被保險人丁○○流用案件過程聲明、保戶潘文鶯流用案件過程聲明、保戶李昭蘭流用案件過程聲明各1 紙及國泰人壽保險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丙○○擔任國泰人壽公司營業專員,負責保險招攬、收取保險費、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及本金利息收取暨償還款解繳給公司等業務,此經告訴人指訴歷歷,且為被告所自承,足認被告丙○○係從事業務之人。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本件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罰法律有所變更,爰詳述如下: (一)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而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乃分別基於概括犯意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屬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惟如依修正後之新法規定,因連續犯業經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二)經綜合上述罪刑比較結果,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於95年7 月1 日前所為之行為,其後之法律均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行為時在95年7 月1 日前之犯行,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法律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另核被告如附表二所示先後共67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獨立之行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侵害之法益亦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侵占要保人保險費及保單貸款本息清償款之時日非短,進而造成告訴人及相關要保人之財產權益損害非輕,暨影響社會信用秩序,且尚未完全賠償告訴人損失,亦未尋求與各相關要保人達成和解等情,是其本件所為各犯行致生之影響確屬嚴重,惟念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可考,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論罪科刑欄)。 六、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一及如附表二編號1 、6 至8 、24至26、35至44、67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俱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分別減為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刑。 七、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數罪部分,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經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之刑期不得逾2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和應執行拘役併執行之」;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將應執行有期徒刑之上限 提高為「30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難謂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 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佳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要保人│保單號碼 │繳費日期│繳費地點│保費金│論罪科刑 │ │ │ │ │ │ │額(新│ │ │ │ │ │ │ │臺幣)│ │ │ │ │ │ │ │元 │ │ ├──┼───┼─────┼────┼────┼───┼───────┤ │1 │乙○○│0000000000│93年12月│屏東縣林│19,491│丙○○連續犯業│ │ │ │(半年繳)│ │邊鄉公有│ │務侵占罪,處有│ │ │ │ │ │菜市場內│ │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蔡玉過之│ │,減為有期徒刑│ │ │ │ │ │攤位 │ │捌月。 │ ├──┼───┼─────┼────┼────┼───┤ │ │2 │同上 │同上 │94年6月 │同上 │同上 │ │ ├──┼───┼─────┼────┼────┼───┤ │ │3 │同上 │同上 │94年12月│同上 │19,538│ │ ├──┼───┼─────┼────┼────┼───┤ │ │4 │同上 │同上 │95年6月 │同上 │同上 │ │ ├──┼───┼─────┼────┼────┼───┤ │ │5 │蔡慶崇│0000000000│95年6月 │同上 │10,000│ │ └──┴───┴─────┴────┴────┴───┴───────┘ 附表一合計金額:88,058元 附表二: ┌─┬───┬──┬────┬───┬────┬────────────┐ │編│要保人│保單│繳費日期│繳費地│保費或貸│論罪科刑 │ │號│ │號碼│ │點 │款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1 │乙○○│7908│95年12月│屏東縣│20,334元│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9788│ │林邊鄉│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08(│ │公有菜│ │肆月。 │ │ │ │半年│ │市場內│ │ │ │ │ │繳)│ │蔡玉過│ │ │ │ │ │ │ │之攤位│ │ │ ├─┼───┼──┼────┼───┼────┼────────────┤ │2 │同上 │同上│96年6 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3 │同上 │同上│96年12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4 │同上 │同上│97年6 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 │同上 │同上│97年12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6 │蔡玉過│7919│95年9月 │同上 │13,762元│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9515│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10(│ │ │ │肆月。 │ │ │ │季繳│ │ │ │ │ │ │ │) │ │ │ │ │ ├─┼───┼──┼────┼───┼────┼────────────┤ │7 │同上 │同上│95年11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8 │同上 │同上│96年2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9 │同上 │同上│96年5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10│同上 │同上│96年8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11│同上 │同上│96年11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12│同上 │7919│97年2月 │同上 │4,587元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9515│ │ │ │期徒刑捌月。 │ │ │ │10(│ │ │ │ │ │ │ │改月│ │ │ │ │ │ │ │繳)│ │ │ │ │ ├─┼───┼──┼────┼───┼────┼────────────┤ │13│同上 │同上│97年3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14│同上 │同上│97年4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15│同上 │同上│97年5 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16│同上 │同上│97年6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17│同上 │同上│97年7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18│同上 │同上│97年8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19│同上 │同上│97年9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20│同上 │同上│97年10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21│同上 │同上│97年11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22│同上 │同上│97年12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23│同上 │同上│98年1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24│同上 │7924│95年8月 │同上 │15,000元│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3384│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28(│ │ │ │肆月。 │ │ │ │季繳│ │ │ │ │ │ │ │) │ │ │ │ │ ├─┼───┼──┼────┼───┼────┼────────────┤ │25│同上 │同上│95年11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26│同上 │同上│96年2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27│同上 │同上│96年5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28│同上 │同上│96年8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29│同上 │同上│96年11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30│同上 │同上│97年2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31│同上 │同上│97年5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32│同上 │同上│97年8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33│同上 │同上│97年11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34│同上 │同上│98年1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35│蔡慶崇│7801│95年7 月│同上 │10,000元│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2333│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03(│ │ │ │肆月。 │ │ │ │月繳│ │ │ │ │ │ │ │) │ │ │ │ │ ├─┼───┼──┼────┼───┼────┼────────────┤ │36│同上 │同上│95年8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37│同上 │同上│95年9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38│同上 │同上│95年10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39│同上 │同上│95年11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40│同上 │同上│95年12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41│同上 │同上│96年1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42│同上 │同上│96年2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43│同上 │同上│96年3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44│同上 │同上│96年4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45│同上 │同上│96年5 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46│同上 │同上│96年6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47│同上 │同上│96年7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48│同上 │同上│96年8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49│同上 │同上│96年9 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0│同上 │同上│96年10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1│同上 │同上│96年11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2│同上 │同上│96年12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3│同上 │同上│97年1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4│同上 │同上│97年2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5│同上 │同上│97年3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6│同上 │同上│97年4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7│同上 │同上│97年5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8│同上 │同上│97年6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59│同上 │同上│97年7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60│同上 │同上│97年8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61│同上 │同上│97年9 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62│同上 │同上│97年10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63│同上 │同上│97年11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64│同上 │同上│97年12月│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65│同上 │同上│98年1月 │同上 │同上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捌月。 │ ├─┼───┼──┼────┼───┼────┼────────────┤ │66│潘文鶯│7924│97年6月 │國泰人│115,000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6045│ │壽 │元 │期徒刑捌月。 │ │ │ │35(│ │ │ │ │ │ │ │貸款│ │ │ │ │ │ │ │本息│ │ │ │ │ │ │ │清償│ │ │ │ │ │ │ │款)│ │ │ │ │ ├─┼───┼──┼────┼───┼────┼────────────┤ │67│李昭蘭│3820│96年2月 │國泰人│180,000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0586│ │壽 │元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 │ │ │81(│ │ │ │肆月。 │ │ │ │貸款│ │ │ │ │ │ │ │本息│ │ │ │ │ │ │ │清償│ │ │ │ │ │ │ │款)│ │ │ │ │ └─┴───┴──┴────┴───┴────┴────────────┘ 附表二合計金額:1,009,286元 附表一及附表二合計金額:1,097,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