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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世賢蕭筠蓉陳茂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燕萍
指定辯護人
楊啟志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3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燕萍犯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共肆拾肆罪,各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一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之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陳燕萍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於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牟利之犯意,向不詳姓名者販入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伺機販賣,並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毒品之工具,於下述之時間、地點將海洛因以下述之價格、數量販賣予張堅銘、潘素雲(已歿)及吳芳蓉、許明正、尤俊原等人:

(一)民國(下同)96年1 、2 月間,在屏東縣恆春鎮地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張堅銘20次;其中15次,每次販賣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另5 次,販賣價格每次2,000 元。

(二)95年9 、10月間,在恆春鎮○○路1 巷59弄口,及恆春鎮○○路1 巷59弄20號住處,販買海洛因予潘素雲及吳芳蓉,共賣3 次。第1 次販賣價格2,000 元,第2 次及第3 次販賣價格各1,000 元。

(三)95年9 月間某日起,至96年1 月底止,在恆春鎮○○路段販賣海洛因予吳芳蓉7 次(不含上述吳芳蓉與潘素雲共同購買之3 次部分),每次販賣價格1,000 元。

(四)95年11月下旬某日起(即許明正95年11月17日出監後一個星期左右),至96年2 月上旬止(即陳燕萍96年2 月17日羈押前一個星期左右),在恆春鎮恆春國小附近及北門軍營附近販賣海洛因予許明正12次,其中7 次販賣價格500元外,其餘5 次每次販賣價格1,000元。

(五)95年11月間某日起,至96年2 月16日陳燕萍尚未遭逮捕之前為止(陳燕萍於96年2 月16日10時25分許經警方逮捕),在恆春鎮北門軍營附近販賣海洛因予尤俊原2 次,每次販賣價格800 元。嗣於96年2 月16日上午10時25分許,陳燕萍被某不詳姓名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行經屏東縣車城鄉星光部隊營區後方山區○○道路,經警發現行跡可疑盤查,並徵得陳燕萍同意帶至屏東縣車城鄉○○路74-1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陳燕萍所有上開販賣所餘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2包(起訴書記載共16包,因其中標籤標示5 之夾鏈袋內含7 小包,故共22包,合計驗後淨重16.89 公克,空包裝總重7.35公克)、供分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所用如附表二編號29號空夾鏈袋476 個及其他與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關等物(詳如附表二其他編號所示)。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屏東機動查緝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定 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均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5、36頁),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分別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之張堅銘、潘素雲、吳芳蓉、許明正、尤俊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二物品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信為證據。又查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並無公定價格,且出售份量可任意分裝增減,價格亦因毒品純度、買賣數量、買賣雙方關係資力、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檢警查緝等因素而有不同,難有客觀之標準,是販賣利得除經行為人坦承或價量明確外,實難加以認定,然不論是瓶裝或紙包之毒品,均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復可依買受人之需求按原包裝賣出或再分裝為小包出售,則無論以原包裝賣出或分裝後再行出賣之每包售價,均可因賺取價差而牟得利益,至為昭然;況海洛因之毒品價格昂貴,取得不易,且為政府嚴予查緝之犯罪,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故堪認被告販入海洛因之價格必較販出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而減少海洛因或安非他命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差額利潤圖利之意圖及事實,此應屬合於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理性判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98年5 月5 日由立法院通過修正,並經98年5 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5141 號令修正公布,而於98年5 月22日施行,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爰說明如下:

(一)查被告陳燕萍於98年5 月22日以前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將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之罰金數額提高至新臺幣2 千萬元,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又被告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4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5 條第1 項至第4 項前段、第6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7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8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核修正後此條文增列第2 項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且對於未遂犯部分亦一體適用,於量刑適用上,自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陳燕萍較為有利。

(三)按法律之適用應整體綜合比較後,採最有利於被告之原則適用,非可割裂為之。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及第17條之規定,係對法定刑度與減輕其刑之適用規定,自不宜割裂而分別為新舊法之適用,而按新舊法適用孰者對被告較為有利,應先審查應否諭知無罪,次審查應否諭知免訴不受理,再次則審查有無法定必應免刑之情形;如無前開情形,則比較新舊法之罪刑孰為最有利。本件經綜合比較後,新法法定刑雖較重,然因被告及辯護人主張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自有販賣毒品之客觀犯行,且本件未宣告併科罰金之處罰,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是以本件應就第17條減輕其刑之規定先為比較,依上開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第17條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全部適用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7條之規定處斷。

四、論罪科刑: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款、第2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進而販賣,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被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多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及辯護人主張本案被告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適用等語,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業於98年5 月20日修正增列第2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並已生效施行。查其規定係為鼓勵自新,使案件及早確定而為增訂之條文,以被告在偵查及審判中對其所犯之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均自白,為其要件。惟依卷內證據資料,被告就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固在審理中有自白,然被告在偵查之始即否認犯行,甚而否認監聽錄音中之聲音為其所有,其後亦未見有何自白之情形,檢察官乃轉而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並據以起訴,衡情並無不當,且在本案起訴前,被告已因另案販毒案由法院審理中,該案迄判決定讞前,亦未見被告自白,甚難期被告於本案偵查中會轉而自白,而本案被告迄至檢察官起訴前,並非無具狀請求開庭或具狀陳明自白之機會,然均未自白,自與上開規定不合,故無從適用該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雖有如附表一先後4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其每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量約僅價值800 元至2,000元不等,犯罪所得共僅有46,100元,如科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最低度刑即無期徒刑,將使被告人身自由遭受長期之剝奪,對其個人權益影響至鉅,與其所犯情節相互權衡之下,恐有刑罰過苛之虞,而非全無可值同情憫恕之處,本院審酌上情,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上開各罪,均認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深具危害,被告尚值壯年,不思正當工作營生,竟為謀個人私利,無視於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美意,及毒品對於人體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治安,並造成毒品之泛濫,販賣毒品對社會之危害甚鉅,而購買毒品者,甚多因施用毒品之結果,無工作能力,且一般均無正當工作收入,若非尋求親友經濟奧援,常會藉竊盜、搶奪等行為或再將購入之毒品重新販出牟利,以資作購買毒品費用,是被告惡性不可謂不重,所生危害不小,惡性頗值非議,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頗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2包(合計驗後淨重16.89 公克)均為本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共22個,因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出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亦經法務部調查局於93年3 月19日,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海洛因於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以何種方式刮取分離毒品秤重,其包裝袋均仍會有極微量海洛因殘留等情在案。故事實上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連同袋內毒品併沒收銷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照)。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張堅銘、潘素雲、吳芳蓉、許明正、尤俊原所得共46,100元,雖未扣案,然為被告販毒所得,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2 編號29所示空夾鏈袋476 個,係被告所有預備供分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供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據扣案,且經查非被告名義,即不能證明為被告所有,此有和信電訊公司於97年8 月15日以傳真函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甚明(見該院卷第64、65頁),又扣案如附表2 所示之物(編號1至16、29所示除外)均與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無關,故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     主      文                               │備  註│
├───┼───────────────────────┼───┤
│(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1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
│(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2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
│(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3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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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4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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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5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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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6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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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7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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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8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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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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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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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10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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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11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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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12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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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13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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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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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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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貳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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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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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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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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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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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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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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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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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三)│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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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三)│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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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三)│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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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三)│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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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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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四)│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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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四)│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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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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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四)│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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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四)│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
│(四)│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11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四)│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
│(四)│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12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四)│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
│(五)│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1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五)│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捌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
│(五)│陳燕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犯罪事│
│  2   │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實如事│
│      │合計驗後淨重拾陸點捌玖公克)及其上第一級毒品海│實欄一│
│      │洛因包裝袋共貳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2編 │(五)│
│      │號29所示夾鏈袋肆佰柒拾陸個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所載  │
│      │捌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查  獲  地  點    │   備      註   │
├──┼────────┼──┼──────────┼────────┤
│ 1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之黑│                │
│    │(毛重0.9公克) │    │色條紋短褲內取出    │                │
├──┼────────┼──┼──────────┤                │
│ 2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之黑│                │
│    │(毛重0.95公克)│    │色條紋短褲內取出    │                │
├──┼────────┼──┼──────────┤                │
│ 3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之黑│                │
│    │(毛重0.55公克)│    │色條紋短褲內取出    │                │
├──┼────────┼──┼──────────┤                │
│ 4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經鑑驗後均為第一│
│    │(毛重2.05公克)│    │之棉花棒盒子內取出  │級毒品海洛因(共│
├──┼────────┼──┼──────────┤22包,合計驗後淨│
│ 5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重16.89 公克,驗│
│    │(毛重2.5公克) │含7 │之棉花棒盒子內取出  │後淨重7.35公克)│
│    │內含7小包海洛因 │小包│                    │                │
├──┼────────┼──┼──────────┤                │
│ 6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0.35公克)│    │之棉花棒盒子內取出  │                │
├──┼────────┼──┼──────────┤                │
│ 7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0.2公克) │    │之棉花棒盒子內取出  │                │
├──┼────────┼──┼──────────┤                │
│ 8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0.95公克)│    │之白色圓桶內取出    │                │
├──┼────────┼──┼──────────┤                │
│ 9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1.75公克)│    │之電視遙控器內取出  │                │
├──┼────────┼──┼──────────┤                │
│ 10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1.75公克)│    │之電視遙控器內取出  │                │
├──┼────────┼──┼──────────┤                │
│ 11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1.95公克)│    │之電視遙控器內取出  │                │
├──┼────────┼──┼──────────┤                │
│ 12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1.8公克) │    │之電視遙控器內取出  │                │
├──┼────────┼──┼──────────┤                │
│ 13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1.7公克) │    │之電視遙控器內取出  │                │
├──┼────────┼──┼──────────┤                │
│ 14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1.7公克) │    │之電視遙控器內取出  │                │
├──┼────────┼──┼──────────┤                │
│ 15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1.75公克)│    │之電視遙控器內取出  │                │
├──┼────────┼──┼──────────┤                │
│ 16 │海洛因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毛重1.6公克) │    │之電視遙控器內取出  │                │
├──┼────────┼──┼──────────┼────────┤
│ 17 │白色圓桶        │1個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內含殘渣袋)  │    │取出                │                │
├──┼────────┼──┼──────────┤                │
│ 18 │注射針筒        │10支│9 支自白色圓桶內取出│                │
│    │                │    │,1 支自黑色條紋短褲│                │
│    │                │    │內取出              │                │
├──┼────────┼──┼──────────┤                │
│ 19 │玻璃球          │2支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                │    │之白色圓桶內取出    │                │
├──┼────────┼──┼──────────┤                │
│ 20 │海洛因分裝杓    │2支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                │    │之白色圓桶內取出    │                │
├──┼────────┼──┼──────────┤                │
│ 21 │葡萄糖          │1包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                │    │之白色圓桶內取出    │                │
├──┼────────┼──┼──────────┤                │
│ 22 │止血帶          │1個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                │    │之白色圓桶內取出    │                │
├──┼────────┼──┼──────────┤                │
│ 23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                │    │取出                │                │
├──┼────────┼──┼──────────┤                │
│ 24 │黑色條紋短褲    │1件 │自2 樓左邊房間內床上│                │
│    │                │    │之置物架取出        │                │
├──┼────────┼──┼──────────┤                │
│ 25 │棉花棒塑膠盒(內│1個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原含夾鏈袋)    │    │取出                │                │
├──┼────────┼──┼──────────┤                │
│ 26 │大同牌電視遙控器│1個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                │    │取出                │                │
├──┼────────┼──┼──────────┤                │
│ 27 │MOTOROLA手機    │1支 │被告陳燕萍隨身攜帶  │                │
│    │(0000000000 ) │    │                    │                │
├──┼────────┼──┼──────────┤                │
│ 28 │黑色MPEG4手機   │1支 │被告陳燕萍隨身攜帶  │                │
│    │(SLIM&SLIDE) │    │                    │                │
├──┼────────┼──┼──────────┼────────┤
│ 29 │空夾鏈袋        │476 │自2 樓左邊房間內床上│                │
│    │                │個  │之置物架取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殘渣袋          │109 │自2 樓左邊房間內桌上│                │
│    │                │個  │之白色圓桶內取出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