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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藍家慶曾士哲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

抗告人
宋玉美
相對人
莊識城

      姜玉梅

      莊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7日本院潮州簡易庭110 年度潮簡聲字第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60年間經由配偶承買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建屋居住迄今已逾49年,相對人自74年起陸續取得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104 年建屋時亦按原有測量界址設立圍牆,故系爭土地於105 年前始終由抗告人和平、公開、善意持續占用逾30年以上,已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請求權,系爭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抗告人亦具有原住民身分,原裁定未依民法第1 條之習慣及原住民族習慣為判斷之基礎,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亦違經驗法則,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准予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持本院108 年潮簡字第490 號、109 年度原簡上字第6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拆除抗告人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判決附圖編號1346⑵所示面積1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5576號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抗告人固已向本院提起110 年潮補字第226 號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訴訟,惟系爭訴訟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訴訟事件類型,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核無不當,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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