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0號

確認質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參加人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屏東縣潮州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楊林徵律師
複代理人
辛○○
被告
奇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中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記載,應更正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