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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275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2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坤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吳朱繐因102 年度屏簡字第275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提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27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