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2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2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坤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吳朱繐因102 年度屏簡字第275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提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