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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6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6號

               民國104年10月1日辯論終結

原告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輔佐人
宋翠芳
被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葉時羽

      邱琇美

      余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年2月10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亦有規定。故人民認為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處分為違法,且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造成侵害者,應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而提起撤銷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序,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者,應認不備訴訟之起訴要件。

二、查原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因原告未給付勞工吳瑞芬(以下簡稱吳君)103年1月1日至18日薪資計1萬8千元,經吳君被告提出申訴,案經被告機關新竹縣政府審查,認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屬實,乃以103年2月10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下簡稱原處分)限令其於文到10日內給付1萬8千元予勞工吳君,原告收受該處分後,不服該處分,除提起訴願外,同時逕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有原處分附卷可考。是以,原告提本件撤銷訴訟,未經訴願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就原處分所提起訴願,經勞動部訴願委員會104年6月4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於104年8月3日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7號事件審理中,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相對人不得聲明不服。駁回部分,聲請人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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