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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4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43號

原告
劉武州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及第37條第5 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顯示對於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及第37條第5 項之裁決(或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始得就此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撤銷訴訟,倘非屬上開所示之交通裁決事件(例如就警察機關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或交通主管機關不具有裁決效力之覆函。),自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甚明。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從而,人民就非屬交通裁決事件(例如警察機關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機關說明處理申訴流程函文。)因不服而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之訴,其起訴即應認不備要件而為不合法,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補正書狀所載意旨,原告係就被告105年7月29日竹監自字第1050081537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有該起訴狀及補正書狀在卷可稽,惟如前開說明,交通裁決事應以裁決機關所為之裁決為請求撤銷之標的,裁決機關通知處理申訴結果之函文自非交通裁決事件起訴之標的。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前開函文,起訴程序不備其他要件,且不得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陳秀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4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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