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1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1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馬世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馬世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馬世俊前曾⑴於民國91年4 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⑵又於92年3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5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