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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676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 年度審易字第67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子璋
被告
謝國文
被告
以上二被告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55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游子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謝國文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游子璋前於民國88年12月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9 年5月16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嗣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9年8月3日以89年度台上字第466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97年3 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所,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98年8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二)謝國文前於90年9 月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91年1 月25日以90年易字第97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又於91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1年11月6 日以91年度訴字第671 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4 月15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267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再經最高法院於92年7 月9 日以92年度臺上字第37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揭2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4 月27日以93年度聲字第45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甫於97年9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99年4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三)詎游子璋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故意,為下列犯行:1、於99年11月18日凌晨1 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57號「上上牛肉麵」旁,見公寓騎樓門口上方有監視器1個(廠牌:蒞臨,價值新台幣【下同】6,000 元),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扯斷電源線之方式,竊取彭聖焜所有銀色監視器鏡頭1 組得手後離去(遭竊之銀色監視器鏡頭1 組至今仍未尋獲)。2、於99年11月25日凌晨1 時許,在陳文通經營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段113 號「寶貝屋寵物店」(同時為陳文通之住宅)旁興建中之透天厝,趁無人注意之際,先侵入該透天厝之屋頂,再翻越圍牆而踰越牆垣侵入上開寵物店之三樓陽台,並踰越屬於安全設備之陽臺落地窗(未上鎖)後侵入屋內(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下樓至一樓店內竊取陳文通所有之勞力士手錶1 只及皮衣1 件(價值15,000元)得手後依原入侵路線離去,並將皮衣1 件贈予李國雄(李國雄所涉竊盜罪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4556號為不起訴處分),及將手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生哥」之人,由「生哥」代為販售(遭竊之勞力士手錶1 只、皮衣1 件均業已發還陳文通具領保管)。3、於99年11月27日凌晨1 時許,在上開「寶貝屋寵物店」(同時為陳文通之住宅)旁興建中之透天厝,趁無人注意之際,先侵入該透天厝之屋頂,再翻越圍牆而踰越牆垣侵入上開寵物店之三樓陽台,並以貼上膠帶、打破落地窗上之玻璃後開起門鎖而毀越屬於安全設備之陽臺落地窗侵入屋內(侵入住居、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再下樓至一樓店內竊取陳文通所有之吉娃娃狗2 隻(價值共9,000 元)得手後依原入侵路線離去(遭竊之吉娃娃狗2 隻均業已發還陳文通具領保管)。4、於100 年1 月17日上午10時許,在謝國文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157 號2 樓之租屋處,趁公寓大門及住處大門未上鎖之際,侵入上開處所(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謝國文女友宋翠華所有之白色瑪拉瑪斯牌長笛1 支(廠牌編號:62710 號)及女用手錶1 個,得手後將女用手錶1 個作為計程車車資(300 元)交付與某真實姓名不詳之紅帥計程車司機,並於同年1 月20日在新竹市○○路50巷1 號將上開白色瑪拉瑪斯牌長笛1 支以3,000 元之代價典當予劉修憲經營之三立當鋪(遭竊之白色瑪拉瑪斯牌長笛1 支業已發還宋翠華具領保管,遭竊之女用手錶至今仍未尋獲)。(四)詎謝國文不知悔改,仍為下列贓物犯行:1、於99年11月18日凌晨1 時30分57秒與游子璋電話聯絡後之某不詳時間,在游子璋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姓名之友人住處內,明知游子璋所持有之上開銀色監視器鏡頭1 組並無包裝且無使用說明書,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不確定故意,以3 、4,000 元之代價予以購買,並以先前游子璋向謝國文購買毒品而積欠之債務中抵償。2、於99年11月25日後之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謝國文明知游子璋所持有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生哥」之人所保管之勞力士手錶,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不確定故意,於自「生哥」處取回手錶而欲歸還予游子璋時,以數千元之代價予以購買,並以先前游子璋向謝國文購買毒品而積欠之債務中抵償。3、於99年11月27日後之某不詳時間,謝國文於游子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住處內,明知游子璋所持有之吉娃娃狗2 隻,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收受上開吉娃娃狗2 隻,嗣後在新竹市○○街70號交付予其配偶王玉佳飼養。(五)嗣因游子璋涉嫌向謝國文購買毒品為警方監聽,雙方對話內容提及「都處理好了,要我拿給你嗎」、「那個狗啊,你有無要處理,我跟我女兒約好明天星期六要給她,如果沒有我就今晚回新竹了」等內容,經警於100 年1 月11日得知於陳文通上開寵物店3 樓陽台玻璃上採得之指紋與游子璋檔存資料相符後,於謝國文100 年1 月17日因另案販賣毒品案件而遭收押後展開調查,再於謝國文配偶王玉佳位於新竹市○○街70號住處內扣得上開吉娃娃狗2 隻、於李國雄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26巷4 弄10號住處內扣得上開皮衣1 件、於三立當舖尋獲遭游子璋典當之上開白色瑪拉瑪斯牌長笛1 支、於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另案扣押物內尋獲上開勞力士手錶1 支等物品,始循線查知上情。(六)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4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67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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