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31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坤達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8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坤達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坤達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①、1年10月②,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4 月確定;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6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③、5月④,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嗣經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