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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16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31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坤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8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坤達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坤達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①、1年10月②,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4 月確定;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6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③、5月④,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嗣經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上字第176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8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⑤、4月⑥,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5 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⑦、1年2 月⑧,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案件就①②③④⑤⑥⑧之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5 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5月、2月又15日、3月、2月、7 月,並就減刑後之①③④⑧案件與不予減刑之②⑦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另就減刑後之⑤⑥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15日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11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98年9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且屬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禁藥,未經許可,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100年1月20日下午3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4段178巷43號之住處,無償提供毛重0.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女友黃百嬬施用(黃百嬬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57號判決確定)。嗣於同日下午4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吳坤達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於黃百嬬身上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5.1公克)、殘渣袋4個、玻璃球吸食器1個等物。(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四、附記事項:至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5.1公克)、殘渣袋4個、玻璃球吸食器1個等物,為黃百嬬所有,且供其所施用之物,為他案證物,業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57號判決宣告沒收,本案爰不另為沒收諭知,附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劉依緹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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