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子能
- 被告
- 陳桂霖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38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子能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陳桂霖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子能前於民國91年3 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2年8 月8 日以9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1年5 月間,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於91年8 月28日以91年度訴字第461 號判決判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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