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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7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07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官大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521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官大洋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官大洋前①於民國8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竹東簡字第1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又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

字第4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③又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3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及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④又於8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5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⑤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441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①②③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17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上開④⑤案件則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813 號裁定分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10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6年11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二)詎官大洋仍不知悔改,因施用毒品而缺錢花用,經綽號「小林」之友人游啓光(起訴書誤載為游啟光,業於100 年9 月29日死亡)提議行竊管路推進器出售牟利後,竟夥同游啓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100 年3 月25日下午2 時30分許,由官大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並商請均不知情之友人彭春暉及其姪子彭伯仁聯繫不知情之友人江民郎雇用不知情之吊車司機孟慶經駕駛吊車吊運,孟慶經允諾後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拖吊車,前往約定之新竹縣關西鎮光明隧道附近,由游啓光駕駛其向不知情之陳邦裕(所涉竊盜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平日由陳邦裕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官大洋前往該光明隧道與孟慶經會合後,引導孟慶經駕駛該吊車前往新竹縣關西鎮○○里0 鄰00號處附近,操作吊車吊運竊取陳文盛所有置放於上址新品價值約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之管路推進器1 組等機具,得手後,部分組件置放於該吊車上,部分組件則置放於官大洋所駕駛上開貨車上,欲運往彭春暉所介紹之不知情友人賴志復(所涉收受贓物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於新竹市○○路00巷00○0 號「金順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順益公司)出售。迨行經新竹縣芎林鄉○○路0 號「大華科技大學」附近,因官大洋毒癮發作而無法駕車,官大洋乃緊急以電話聯繫當時在其位於新竹縣芎林鄉○○路○段000 巷00號住處之不知情友人温建波(起訴書誤載為溫建波,所涉竊盜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官大洋所使用車號不詳之自用小客車,前往大華科技大學附近與官大洋會合後,由官大洋商請温建波駕駛上開載運部分管路推進器之貨車,與孟慶經駕駛之上開拖吊車前往「金順益公司」,游啓光亦駕駛該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金順益公司」,官大洋則駕駛温建波所駕駛之該自用小客車返家。抵達「金順益公司」後,游啓光經由彭春暉介紹向賴志復佯稱其係「陳松嶺」,因公司要結束營業,而欲出售該管路推進器,且忘記帶身分證件,而以廢鐵方式計價,經秤重後以每公斤11元,總重9,820 公斤,共計108,020 元之代價,將該贓物管路推進器出售予賴志復,游啓光並在賴志復提供之金順益公司收購單上之「公司行號」欄填寫「4283-YT」;「住址」欄填寫「竹縣新豐鄉○○路0 號」;「簽名」欄填寫「陳松嶺」以取信賴志復,賴志復遂給付收購款108,020 元予游啓光,游啓光隨即支付吊車運費7,000 元予孟慶經後,始行離去,而賴志復再將該管路推進器轉售予不知情之「春榮福公司」。嗣經警據報後蒐證並詢問官大洋後,始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陳文盛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7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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