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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431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431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官大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45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5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官大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官大洋前①於民國8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竹東簡字第1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又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字第4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③又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3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及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3 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17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④又於8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5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⑤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441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④⑤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813 號裁定分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確定,再與上開①②③案件接續執行,於90年6 月1 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10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96年11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二)詎官大洋不知悔改,於100 年8 月15日上午8 時許,在新竹市○○街95號「大潤發」旁停車場,見陳志惠所有車牌號碼J6-9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無人看管之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持自備鑰匙(未扣案)開啟車門後駕駛離去而得手,並將該車車牌卸下丟棄,改懸掛其配偶李美慧所有G7-0587號車牌,而交付給不知情之李美慧使用。嗣於101 年1 月19日為警在官大洋位於新竹縣芎林鄉○○路○ 段582 巷28號住處旁查獲懸掛車牌G7-0587號之自用小客車,經查詢發覺為失竊之車號J6-9000號自用小客車(已發還陳志惠),始悉上情。(三)案經陳志惠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四、附記事項: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行竊所用之自備鑰匙,並未扣案,且據被告供稱業已不知去向(見本院卷第26頁),因無證據證明該自備鑰匙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431 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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