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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47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647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官大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5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7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官大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官大洋前①於民國8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竹東簡字第1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又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字第4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③又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3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及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3 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17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④又於8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5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⑤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441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④⑤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813 號裁定分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確定,再與上開①②③案件接續執行,於90年6 月1 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10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96年11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二)詎官大洋不知悔改,於100 年5 月16日上午4 時30分許,駕駛其不知情父親官金松所有車號S3-4107 號自用小貨車搭載不鏽鋼油桶1 個、抽油馬達1 台、抽油塑膠管1 條及電瓶2 台行經新竹縣竹東鎮○○路四面佛下方停車場,因見其所駕駛之車號S3-4107 號自用小貨車汽油即將用盡之際,遂以不詳工具破壞邱宏明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號819-RT號聯結車油箱蓋鎖後,再將油管插入聯結車油箱內,啟動馬達抽取柴油約200 公升至上開不鏽鋼油桶內得手。嗣因邱宏明前往該停車場,準備駕車上班,發現官大洋在車號819-RT號聯結車旁,而出聲詢問,官大洋因見事跡敗露,遂駕車逃逸,復經邱宏明記下車號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四、附記事項: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行竊所用之抽油馬達、抽油塑膠管及不銹鋼油桶等物,並未扣案,因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47 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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