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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04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48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文權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尖嘴鉗壹支,沒收之。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尖嘴鉗壹支,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尖嘴鉗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文權前①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②又於93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上開2 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18號裁定就①案件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並與不應減刑之②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 月確定,於97年2 月5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 年8 月又3 日。③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④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⑤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③④⑤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再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100 年9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黃文權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1、於101 年8 月13日下午1 時許,騎乘其父親黃建添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前往林麗蓉位於新竹市○○路000 巷00號住處,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尖嘴鉗1支,竊取林麗蓉所有裝設在房屋外牆上之櫻花牌熱水器1臺,得手後,將該熱水器以機車載至李燕玉所經營位於新竹縣寶山鄉○○村0 鄰○○路○段0 巷00號「澤安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廠,並以新臺幣550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李燕玉。

2、復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范歷武所有位於新竹市○○路000 巷○○○○○○○○○○路000 巷00號旁)之鐵皮屋,持上開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尖嘴鉗1 支,著手竊取范歷武所有裝設在鐵皮屋外牆上之熱水器1 臺,因拆卸時造成自來水流出,為出外查看之范歷武發現,黃文權見狀乃徒步離開而未得逞。嗣范歷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尖嘴鉗1 支。

(三)案經林麗蓉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4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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