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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159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18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素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651號、第5736號、第8940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0310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合併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余素英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余素英係瘖啞人士,其前①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2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提起上訴,經同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791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拘役30日確定。②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3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③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447 號判決判處拘役15日確定。④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竹簡字第1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於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⑤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252 號判決判處拘役15日、15日,應執行拘役20日確定。上開①③案件嗣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聲字第212 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上開②④案件則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與上開⑤案件接續執行,於100年10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二)詎余素英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三)案經邱建弘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項、第2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主文之罪名│犯罪時間、│被害人│犯罪方式及│查獲經過│
│號│及宣告刑  │地點      │      │竊得財物  │        │
├─┼─────┼─────┼───┼─────┼────┤
│1 │余素英犯竊│於101 年5 │邱建弘│徒手竊取白│邱建弘發│
│  │盜罪,累犯│月3 日上午│      │鐵洗手臺、│現遭竊後│
│  │,處有期徒│10時6 分許│      │鍋蓋各1 個│調閱監視│
│  │刑肆月,如│,在新竹市│      │得手。    │器錄影畫│
│  │易科罰金,│境福街60號│      │          │面並報警│
│  │以新臺幣壹│後院。    │      │          │處理,經│
│  │仟元折算壹│          │      │          │警循線查│
│  │日。      │          │      │          │獲。    │
├─┼─────┼─────┼───┼─────┼────┤
│2 │余素英犯竊│於101 年5 │邱建弘│徒手竊取洗│同上    │
│  │盜未遂罪,│月8 日上午│      │衣機排水管│        │
│  │累犯,處有│9 時42分許│      │1 支,幸經│        │
│  │期徒刑叁月│,在新竹市│      │邱建弘之兄│        │
│  │,如易科罰│境福街60號│      │邱建文當場│        │
│  │金,以新臺│後院。    │      │發現後出聲│        │
│  │幣壹仟元折│          │      │制止,余素│        │
│  │算壹日。  │          │      │英乘隙逃逸│        │
│  │          │          │      │而未得逞。│        │
├─┼─────┼─────┼───┼─────┼────┤
│3 │余素英犯竊│於101 年5 │謝秀玉│竊取附表編│同上    │
│  │盜未遂罪,│月8 日上午│      │號2 所示財│        │
│  │累犯,處有│9 時48分許│      │物未果後,│        │
│  │期徒刑叁月│,在新竹市│      │旋至謝秀玉│        │
│  │,如易科罰│境福街68號│      │住處外,徒│        │
│  │金,以新臺│門口。    │      │手竊取白鐵│        │
│  │幣壹仟元折│          │      │架1 個,幸│        │
│  │算壹日。  │          │      │經鄰居邱建│        │
│  │          │          │      │文當場發現│        │
│  │          │          │      │後上前制止│        │
│  │          │          │      │,余素英乘│        │
│  │          │          │      │隙逃逸而未│        │
│  │          │          │      │得逞。    │        │
├─┼─────┼─────┼───┼─────┼────┤
│4 │余素英犯竊│於101 年9 │新竹縣│徒手竊取鋁│路旁民眾│
│  │盜罪,累犯│月15日上午│政府  │製門窗框4 │賴秋惠發│
│  │,處有期徒│11時許,在│      │個、鋁製紗│現余素英│
│  │刑肆月,如│新竹市北大│      │窗框1 個得│行竊後報│
│  │易科罰金,│路47號空屋│      │手。      │警處理,│
│  │以新臺幣壹│內。      │      │          │為警當場│
│  │仟元折算壹│          │      │          │查獲。  │
│  │日。      │          │      │          │        │
├─┼─────┼─────┼───┼─────┼────┤
│5 │余素英犯竊│於101 年6 │曾彥儒│徒手掀開曾│曾彥儒發│
│  │盜罪,累犯│月22日下午│      │彥儒使用之│現遭竊後│
│  │,處有期徒│2 時51分許│      │車牌號碼00│報警處理│
│  │刑肆月,如│,在新竹市│      │16-DJ (追│,經警調│
│  │易科罰金,│竹光路159 │      │加起訴書誤│閱監視器│
│  │以新臺幣壹│號前騎樓處│      │載為3616-D│錄影畫面│
│  │仟元折算壹│。        │      │T )號自用│而循線查│
│  │日。      │          │      │小貨車後斗│獲。    │
│  │          │          │      │上之帆布後│        │
│  │          │          │      │,竊取車內│        │
│  │          │          │      │之家用電纜│        │
│  │          │          │      │線3 捆得手│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5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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