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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1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10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96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之。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為瘖啞人士,於民國99年4 月19日下午3 時30分許,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在新竹市○○路458號之乙○○所有、無人居住之房屋內,持足以攻擊人身,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在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的老虎鉗1 支,以上開工具剪斷該屋連接電表及抽水馬達之紅色電線1 批、灰色電線約1 公尺後,竊取上開電線得手。嗣為乙○○當場發覺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下午3 時35分許到達現場後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老虎鉗1 支,及行竊所得之贓物紅色電線1 批、灰色電線約1 公尺(均已發還予乙○○),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扣案之老虎鉗1 支可資佐證。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現場照片4 幀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所謂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器械均屬之,此有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老虎鉗係金屬製品,質硬而形尖,客觀上得持以攻擊人身,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為具有相當危險性之器械,證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之兇器。

2、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3、累犯:被告前曾於97年2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7年3 月31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3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於97年5 月5 日確定,於97年9月17日入監執行,並於98年2 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為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4、刑罰減輕事由:按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2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重度多重障礙之天生瘖啞人(先天重度聽障),右手無掌且聾啞,開庭時須手語翻譯人員代為翻譯,前為竊盜犯行經法院認定為瘖啞人士等情,有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各1 份、照片1 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371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 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確為瘖啞人士,爰依刑法第20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其刑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竟不知警惕仍再次行竊,因缺錢花用而起意偷竊之犯罪動機、目的,以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方式而竊取他人之財物,其所為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其竊盜所得財物之價值非鉅,及考量其因天生瘖啞,且為重度肢障人士,謀生較常人為不易,且經被害人於警詢時表示可憐被告、要原諒被告,以及被告犯罪後坦白承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從刑(沒收):扣案之老虎鉗1 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2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馮俊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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