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711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官大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75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7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官大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T字型扳手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官大洋前①於民國8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竹東簡字第1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又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711 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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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