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56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6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官文榮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第143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合併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官文榮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官文榮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官文榮前曾①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②又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確定。③於95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6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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