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9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69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智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鄭智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鄭智平前曾①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2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②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200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上開2 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4 月20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7 月23日徒刑執行完畢。

(二)鄭智平前①於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和裁字第16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6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平偵字第3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三)詎鄭智平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 年4月12日晚上6 時11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苗栗縣某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捲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101 年4 月12日晚上6 時11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同上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4 月12日晚上6 時11分許,為警通知其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9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