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1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61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明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明樂於民國102年5月12日下午3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前,與告訴人張金榮因其配偶林秀美之債務問題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張金榮,致告訴人張金榮受有鼻挫傷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王明樂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金榮告訴被告王明樂普通傷害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經被告王明樂與告訴人張金榮調解成立,被告王明樂業向告訴人張金榮道歉,告訴人張金榮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張金榮立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被告王明樂普通傷害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杜 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1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