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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毓華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21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刻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刻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及塑膠分食器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刻昇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5月16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又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1年8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吳刻昇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12月20日上午11時許,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5樓之2居處內,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另涉他案,為警於101年12月20日晚間7時40分許,至上址居處執行拘提查獲,當場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1包(毛重0.73公克,淨重0.1506公克)、注射針筒1支及塑膠分食器1支等物,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沒收銷燬之諭知:為警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保管字號;102年度白字第1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38頁),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506公克,驗餘淨重0.1479公克,此有該院草寮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43頁),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得之注射針筒1支及塑膠分食器1支(保管字號:102年度院保字第199號,扣押物品丁清單見本院卷第11頁),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2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1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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