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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數盈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13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毛綱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毛綱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毛綱生前於民國89年11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7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12月 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7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0年 8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馬祖分院以91年度馬裁字第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馬祖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以91年度祖不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3年 5月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竹北簡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94年 1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 16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曾⑴於99年1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審易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⑵於100年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⑶於100年4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⑴、⑵、⑶案件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55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2年2月28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詎毛綱生仍未戒絕毒癮,於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分別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3年11月5日2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 000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在一起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同時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當日4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吸食器1組,繼經毛綱生同意而於當日 6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扣案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 1個(保管字號:本院104年度院保字第19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1頁),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包裝袋已無法析離,而甲基安非他命既係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扣案吸食器 1組(保管字號、扣押物品清單所在卷頁均同上)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37頁背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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