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五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殘渣袋伍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