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39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麗文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53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石光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226號),本院竹東簡易庭收受後(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41 號),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石光明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石光明曾因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竹東簡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㈢、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 年度審易字第3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加重竊盜)、4月(竊盜)、4月(贓物)、7月(毒品、共2罪)及拘役15日(毀損),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及拘役15日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2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上開㈢案件經入監接續執行,嗣於民國100年11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5 月間某日晚間,於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 巷000號住處內,無償轉讓未達淨重10公克以上之微量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晉誠施用。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田宜芳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書記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 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 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3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