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01號105年度易字第11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貴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395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蒞追字第2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五十一罪,各量處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各筆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呂台麟」署押簽名共肆枚,沒收之。 事 實 一、蔡貴源與呂台麟之妻曾為同事關係,因而取得呂台麟之個人資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呂台麟之同意,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佯裝呂台麟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電話客服人員掛失呂台麟之信用卡,並申請補發,另更改連絡電話及帳寄地址,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服務人員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蔡貴源所稱更改地址「新竹市○○區○○○路000 號」寄送,蔡貴源因而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補發持用人為呂台麟、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1 張(起訴書誤載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二、蔡貴源取得前揭信用卡後,竟另行起意,未經呂台麟之同意,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為下列行為: ㈠蔡貴源各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佯裝為前揭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呂台麟,前往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地點或透過網路購物方式進行消費,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廠商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蔡貴源係本人允以結帳,而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金額之財物或服務。 ㈡蔡貴源各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地點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前揭信用卡插入該等自動櫃員機內,使該等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蔡貴源為呂台麟本人或有權使用前揭信用卡之人操作預借現金手續,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各預借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現金。 ㈢蔡貴源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佯裝為前揭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呂台麟,前往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地點消費,並在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屬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各偽造呂台麟之署押簽名各1 枚,藉此表示係呂台麟本人刷卡消費,並確認交易標的與金額之意思,作為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各特約廠商經由收單銀行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廠商之用,且將該簽帳單交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廠商人員收執而行使之,致其等陷於錯誤,誤信蔡貴源係本人允以結帳,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金額之財物,均足以生損害於呂台麟本人、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各特約廠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呂台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被告蔡貴源所犯上揭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評議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新竹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2395號卷【下稱偵2395號卷】第2 頁至第4 頁、第72頁至第73頁,本院105 年度他字第33號卷第19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1 號卷【下稱訴字卷】第77頁至第80頁、第115 頁至第118 頁、第121 頁至第128 頁),核與告訴人呂台麟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395號卷第5 頁至第6 頁背面、第68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防偽科襄理洪明瑞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395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背面、第67頁至第68頁)大致相符,並與證人即為被告代收該補發信用卡者蔡仁傑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2395號卷第9 頁至第11頁)、證人即附表三編號3 特約廠商瑞能貿易有限公司會計黎秀梅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2395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證人即為被告代收附表一編號24財物之吳侑靜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2395號卷第14頁)得以相互勾稽,且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全控管科偽冒調查組提出之冒用明細、郵局掛號簽收單影本各1 份、前揭信用卡簽帳單影本4 紙、前揭信用卡消費日期103 年9 月23日、8 月31日、8 月30日、10月4 日之帳單調閱明細各1 份、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擷取畫面6 張、上揭信用卡異動作業單之資料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服務人員特殊註記/ 操作內容、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31日(103 )森百字第0173號函影本暨消費紀錄、簽收單據影本、信用卡授權扣繳學費明細、消費日103 年8 月12日至104 年1 月8 日之客戶消費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2395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19頁、第20頁至第23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41頁、第42頁至第46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0頁、第76頁至第81頁),並有內容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電話錄音檔案、相關電子紀錄、ATM 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及被告警詢錄影畫面檔案等光碟1 張可佐(置偵2395號卷偵查光碟片存放袋內),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罪名 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佯裝告訴人呂台麟本人向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補領前揭信用卡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⒉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廠商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廠商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廠商價金時,則就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廠商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之授信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而向特約廠商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廠商人員施行詐術。再者,簽帳單係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廠商之交易契約書,及持卡人請求發卡銀行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持卡人向特約廠商消費後簽名於1 式2 聯(第一聯為客戶存查聯,第二聯為特約商店存根聯)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再由特約廠商交付其中第一聯客戶存查聯予持卡人收執,該第二聯由持卡人簽名意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一經使用、訂購商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其用意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該簽帳單之性質為私文書甚明。從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㈠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而就犯罪事實欄二、㈢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暨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二、㈢各編號各筆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告訴人呂台麟之署押各1 枚,分別係偽造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所吸收;又被告於偽造各該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之,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⒊另,刑法第339 條之2 所謂自動付款設備,係指藉由電子控制系統設置預定之功能,而由機械本身提供轉帳、領取現金等相關金融服務之設備,只須符合特定操作程序,且輸入之帳號密碼相符,即可在該帳戶存款餘額額度內從事提款、轉帳或其他金融交易,而同條所稱不正方法,包括一切非以合法、正確方式操作自動付款設備之行為,故無權使用他人資料者亦屬之。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㈡附表二各編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㈡罪數關係 ⒈接續犯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㈠附表一編號9 、23、24、45各項所示之多次盜刷前揭信用卡之行為,均係於緊密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向如附表一編號9 、23、24、45所示之同一特約廠商施用詐術,各項之多次盜刷前揭信用卡行為均係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按上說明,應各為單一接續行為,各論以一罪。 ⒉想像競合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㈢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均係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⒊數罪併罰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犯1 次詐欺取財罪,與犯罪事實欄二、㈠附表一各編號所犯44次詐欺取財罪及1 次詐欺得利罪,及就犯罪事實欄二、㈡附表二各編號所犯2 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犯罪事實欄二、㈢附表三各編號所犯4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其對象互異,是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並罰。 ㈢累犯 被告於97年間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苗簡字第9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被告先行易服社會勞動後,改於99年6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憑參(見訴字卷第62頁至第64頁、第132 頁至第136 頁)。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上開各項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87年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乘人精神耗弱,使該他人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而持之用以刷卡消費等情,經本院認定係犯連續準詐欺罪,而以88年度訴字第3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3 年卻定;復於97年間,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利益,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搭配之手機,領受後復持之使用等情,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認係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以98年度苗簡字第9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判書各1 份附卷可參(見訴字卷第65頁至第66頁、第62頁至第64頁),是被告前有多次使用或冒用他人名義詐取財物之舉,已難認其素行良好;再者,被告有前揭行為,先後經法院予以寬典或科以刑罰後,竟猶仍不知悔改,反食髓知味,先利用因取得之告訴人呂台麟個人資訊,詐得前揭信用卡,再行起意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而為本案45次詐欺取財、1 次詐欺得利、2 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4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藉此供自己消費或支應家庭開銷,為一己之私完全罔顧他人財產權益,並視他人信用於無物,嚴重危及信用卡交易之正常秩序,自當嚴正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各次詐得之財物或利益金額非鉅,且被告於持卡消費期間,為圖繼續不法使用,並提高額度,曾繳納部分款項2 萬7 千元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承在卷(見訴字卷第118 頁),且有消費日103 年8 月12日至104 年1 月8 日之客戶消費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見偵2395號卷第76頁至第81頁),使實際上損害略有縮減,是其犯罪情節尚非重大;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調解,惟迄至雙方約定之期日,並未依約給付全部或部分款項,有本院105 年度竹調字第120 號調解筆錄、105 年5 月3 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見訴字卷第89頁至第90頁、第138 頁),自難逕以此據為有利被告之考量;此外,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二、三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及自承羈押前與其妻均有工作、家庭收入共5 萬5 千元、共同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現有負債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訴字卷第28頁、第128 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二、三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定應執行刑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 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本案審酌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之詐欺取財犯行、犯罪事實欄二、㈠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犯行、犯罪事實欄二、㈡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及犯罪事實欄二、㈢附表三各編號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其犯罪時間均係在103 年8 月12日至同年10月4 日之間,而犯罪事實欄一之詐欺犯行,與其後所為具有一定關連性,尤犯罪事實欄二、㈠及㈡、㈢各編號所示各該犯行,基本社會事實均相同,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 ㈥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各筆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呂台麟」署押簽名共4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至上開偽造署押簽名所屬之各該偽造私文書,既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廠商,即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就此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項 附表一 ┌─┬───────┬───────┬──────┬─────────┬─────────┐ │編│ 盜刷時間 │ 盜刷金額 │特約廠商名稱│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備註 │ │號│ │ (新臺幣) │及地址 │ │ │ ├─┼───────┼───────┼──────┼─────────┼─────────┤ │1 │103 年8 月15日│ 1,632 元 │中油─香山站│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11時58分29秒 │ │(新竹市中華│,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路5 段54號)│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2 │103 年8 月15日│ 2,400 元 │台安藥局(新│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17時57分23秒 │ │竹市北區西大│,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路519 號)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3 │103 年8 月15日│ 597 元 │億客來生鮮超│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 │ │ │20時41分 8秒 │(起訴書誤載為│市(新竹市香│,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579 元,業經公│山區牛埔東路│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訴人當庭更正)│87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4 │103 年8 月17日│ 131 元 │昇冠加油站股│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 │ │ │13時34分31秒 │ │份有限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新竹市北區經│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國路2 段1 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1 樓) │壹日。 │ │ ├─┼───────┼───────┼──────┼─────────┼─────────┤ │5 │103 年8 月17日│ 619 元 │億客來生鮮超│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13時45分24秒 │ │市(新竹市香│,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山區牛埔東路│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87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6 │103 年8 月18日│ 1,550 元 │丁丁藥局─新│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6 │ │ │23時24分45秒 │ │竹店(新竹市│,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中華路2段91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7 │103 年8 月19日│ 1,065 元 │全聯─新竹食│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7 │ │ │21時23分16秒 │ │品(新竹市東│,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區食品路125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8 │103 年8 月19日│ 1,400 元 │中油─香山站│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12時11分46秒 │ │(新竹市中華│,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路5 段54號)│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9 │103 年8 月21日│180 元│小計 │億客來生鮮超│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9 │ │ │23時2分38秒 │ │509 元│市(新竹市香│,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山區牛埔東路│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87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 ├──────┤ │ │ │ │103 年8 月21日│329 元│ │同上 │ │ │ │ │23時2分39秒 │ │ │ │ │ │ ├─┼───────┼───┴───┼──────┼─────────┼─────────┤ │10│103 年8 月22日│ 225 元 │億客來生鮮超│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20時16分18秒 │ │市(新竹市香│,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山區牛埔東路│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87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 │ │ │ ├─┼───────┼───────┼──────┼─────────┼─────────┤ │11│103 年8 月22日│ 1,900 元 │廣源加油站股│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14時16分26秒 │ │份有限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新竹縣芎林鄉│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富林路3 段14│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7 號) │壹日。 │ │ ├─┼───────┼───────┼──────┼─────────┼─────────┤ │12│103 年8 月24日│ 1,200 元 │中油─民華站│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20時34分 2秒 │ │(新竹市中華│,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路2 段156 之│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1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13│103 年8 月26日│ 110 元 │中油─民華站│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20時8 分12秒 │ │(新竹市中華│,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路2 段156 之│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1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14│103 年8 月27日│ 1,439 元 │全聯─新竹民│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18時3 分20秒 │ │生(新竹市東│,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區民生路226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15│103 年8 月30日│ 2,375 元 │中油─奕承加│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10時10分57秒 │ │油站(新竹市│,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香山區景觀大│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道830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16│103 年9 月1 日│ 1,145 元 │中油─香山站│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11時29分19秒 │ │(新竹市中華│,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路5 段54號)│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17│103 年9 月4 日│ 328 元 │億客來生鮮超│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20時0 分39秒 │ │市(新竹市香│,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山區牛埔東路│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87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18│104 年9 月5 日│ 1,500 元 │中油─民華站│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13時10分44秒 │ │(新竹市中華│,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路2 段156 之│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1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19│103 年9 月11日│ 990 元 │Arnold Palm │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19時5分18秒 │ │(臺中市南屯│,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區大墩路571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號1 至2 樓)│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20│103 年9 月13日│ 3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1 時53分39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21│103 年9 月15日│ 3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20時46分46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22│103 年9 月18日│ 1,817 元 │全聯─新竹民│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 │21時45分16秒 │ │生(新竹市東│,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區民生路226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23│103 年9 月19日│327 元│小計 │新光三越百貨│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16時57分24秒 │ │472 元│股份有限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103 年9 月19日│145 元│ │新光三越百貨│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16時52分1 秒 │ │ │股份有限公司│壹日。 │ │ ├─┼───────┼───┼───┼──────┼─────────┼─────────┤ │24│103 年9 月19日│398 元│小計 │森森百貨分期│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 │12時7分42秒 │ │1,190 │01-03 (臺北│,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元 │市大安區復興│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南路1 段368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號8 樓) │壹日。 │ │ │ ├───────┼───┤ ├──────┤ │ │ │ │103 年9 月19日│396 元│ │森森百貨分期│ │ │ │ │12時7分42秒 │ │ │02-03 (臺北│ │ │ │ │ │ │ │市大安區復興│ │ │ │ │ │ │ │南路1 段368 │ │ │ │ │ │ │ │號8 樓) │ │ │ │ ├───────┼───┤ ├──────┤ │ │ │ │103 年9 月19日│396 元│ │森森日貨分期│ │ │ │ │12時7分42秒 │ │ │03-03 (臺北│ │ │ │ │ │ │ │市大安區復興│ │ │ │ │ │ │ │南路1 段368 │ │ │ │ │ │ │ │號8 樓) │ │ │ ├─┼───────┼───┴───┼──────┼─────────┼─────────┤ │25│103 年9 月21日│ 5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 │0 時25分41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26│103 年9 月23日│ 1,213 元 │全聯─新竹食│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追加起訴所載之犯│ │ │21 時59分55秒 │ │品(新竹市東│,累犯,處有期徒刑│ 罪事實。 │ │ │ │ │區食品路125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27│103 年9 月23日│ 972 元 │金玉堂文具禮│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 │21時30分22秒 │ │品批發廣場(│,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新竹市食品路│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157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28│103 年9 月23日│ 3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 │17時43分13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29│103 年9 月24日│ 1,339 元 │貴妃商行(新│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3│ │ │1時33分44秒 │ │竹市東區中華│,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路2 段46號1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樓)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30│103 年9 月25日│ 3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 │21時48分46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31│103 年9 月27日│ 3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 │7時3分39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32│103 年9 月27日│ 628 元 │全聯─基隆新│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 │10時19分59秒 │ │豐(基隆市中│,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正區新豐街26│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2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33│103 年9 月27日│ 1,370 元 │廣源加油站股│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 │8時8分31秒 │ │份有限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新竹縣芎林鄉│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富林路3段147│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 │壹日。 │ │ ├─┼───────┼───────┼──────┼─────────┼─────────┤ │34│103 年9 月27日│ 790 元 │愛買基隆店(│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 │ │ │基隆市信義區│,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深溪路53號B1│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35│103 年9 月28日│ 1,000 元 │中油─民華站│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 │23時14分1秒 │ │(新竹市中華│,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路2 段156 之│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1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36│103 年10月1 日│ 5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 │16時13分0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37│103 年10月2 日│ 628 元 │全聯─新竹民│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 │21時52分57秒 │ │生(新竹市東│,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區民生路226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38│103 年10月4 日│ 3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 │0時25分13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39│103 年10月5 日│ 3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 │17時0分25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40│103 年10月7 日│ 3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6│ │ │10時35分35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41│103 年10月7 日│ 500 元 │中油─民華站│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 │2時18分32秒 │ │(新竹市中華│,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路2 段156 之│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1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42│103 年10月12日│ 500 元 │福隆加油站有│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8│ │ │18時5分55秒 │ │限公司(新北│,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市貢寮區興隆│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街21 號之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43│103 年10月12日│ 300 元 │藍新科技金流│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9│ │ │22時51分38秒 │ │服務─慧邦(│,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臺北市南港區│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南港路3 段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號7 樓) │壹日。 │ │ ├─┼───────┼───────┼──────┼─────────┼─────────┤ │44│103 年10月12日│ 109 元 │全聯─新竹食│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50│ │ │21時43分34秒 │ │品(新竹市東│,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區食品路125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45│103 年9 月26日│300 元│小計 │新竹市東區東│蔡貴源犯詐欺取財罪│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 │20時32分4秒 │ │1,503 │園國民小學(│,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元 │新竹市北區竹│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光路78巷15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6號4樓 │壹日。 │ │ │ ├───────┼───┤ ├──────┤ │ │ │ │103 年9 月26日│1,203 │ │同上 │ │ │ │ │20時26分2秒 │ 元│ │ │ │ │ ├─┴───────┴───┴───┴──────┴─────────┴─────────┤ │總計金額:3萬8,846元 │ └────────────────────────────────────────────┘ 附表二 ┌─┬───────┬───────┬──────┬─────────┬─────────┐ │編│ 行為時間 │ 預借金額 │對象廠商及地│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備註 │ │號│ │ (新臺幣) │址 │ │ │ ├─┼───────┼───────┼──────┼─────────┼─────────┤ │1 │103 年8 月23日│ 2,000 元 │中國信託商業│蔡貴源犯非法由自動│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16時58分38秒 │ │銀行ATM 統一│付款設備取財罪,累│②另有手續費220 元│ │ │ │ │─百富祥(新│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於103 年8 月26日│ │ │ │ │竹市香山區香│,如易科罰金,以新│ 列帳 │ │ │ │ │北路181 、18│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 號) │。 │ │ │ │ │ │ │ │ │ ├─┼───────┼───────┼──────┼─────────┼─────────┤ │2 │103 年9 月23日│ 2,000 元 │中國信託商業│蔡貴源犯非法由自動│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 │2 時52分40秒 │ │銀行ATM 統一│付款設備取財罪,累│②另有手續費220 元│ │ │ │ │─宏光(新竹│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於103 年9 月24日│ │ │ │ │市光華一街29│,如易科罰金,以新│ 列帳 │ │ │ │ │號)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總計金額:4,000元 │ └────────────────────────────────────────────┘ 附表三 ┌─┬───────┬───────┬──────┬─────────┬─────────┐ │編│ 盜刷時間 │ 盜刷金額 │特約廠商名稱│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備註 │ │號│ │ (新臺幣) │及地址 │ │ │ ├─┼───────┼───────┼──────┼─────────┼─────────┤ │1 │103 年8 月30日│ 2,919 元 │新麗都美容名│蔡貴源犯行使偽造私│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3 時8分33秒 │ │店(新竹市經│文書罪,累犯,處有│②未扣案之卡號4563│ │ │ │ │國路1 段776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000000000000號信│ │ │ │ │號)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用卡簽帳單影本見│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之右列簽帳單持卡人│ 檢察署104 年度偵│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呂│ 字第2395號卷(下│ │ │ │ │ │台麟」署押簽名壹枚│ 稱偵2395號卷)第│ │ │ │ │ │,沒收之。 │ 22頁。 │ ├─┼───────┼───────┼──────┼─────────┼─────────┤ │2 │103 年8 月31日│ 3,600 元 │丁丁藥局─新│蔡貴源犯行使偽造私│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23時54分20秒 │ │竹店(新竹市│文書罪,累犯,處有│②未扣案之卡號4563│ │ │ │ │中華路2段91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000000000000號信│ │ │ │ │號)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用卡簽帳單影本見│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偵2395號卷第21頁│ │ │ │ │ │之右列簽帳單持卡人│ 。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呂│ │ │ │ │ │ │台麟」署押簽名壹枚│ │ │ │ │ │ │,沒收之。 │ │ ├─┼───────┼───────┼──────┼─────────┼─────────┤ │3 │103 年9 月23日│ 46,000 元 │瑞能貿易有限│蔡貴源犯行使偽造私│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 │19時46分50 秒 │ │公司(新竹市│文書罪,累犯,處有│②未扣案之卡號4563│ │ │(起訴書誤載為│ │香山區牛埔東│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000000000000號信│ │ │21時59分55秒,│ │路458 號)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用卡簽帳單影本見│ │ │業經公訴人當庭│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偵2395號卷第20頁│ │ │更正) │ │ │之右列簽帳單持卡人│ 。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呂│ │ │ │ │ │ │台麟」署押簽名壹枚│ │ │ │ │ │ │,沒收之。 │ │ ├─┼───────┼───────┼──────┼─────────┼─────────┤ │4 │103 年10月4 日│ 1,308 元 │全家福鞋業股│蔡貴源犯行使偽造私│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 │20時45分16秒 │ │份有限公司(│文書罪,累犯,處有│②未扣案之卡號4563│ │ │ │ │新竹市光復路│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000000000000號信│ │ │ │ │2段972號)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用卡簽帳單影本見│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偵2395號卷第23頁│ │ │ │ │ │之右列簽帳單持卡人│ 。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呂│ │ │ │ │ │ │台麟」署押簽名壹枚│ │ │ │ │ │ │,沒收之。 │ │ ├─┴───────┴───────┴──────┴─────────┴─────────┤ │總計金額:5萬3,82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