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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43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43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家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仍不思守法自制,竟為供己代步而竊取被害人范吳冊所有之機車,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況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未扣案之機車1部 ,為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未扣案之自備鑰匙1支,雖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 ,惟業經被告供承已丟棄而滅失,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206號
    被      告  陳家豪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路0段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年8月25日上午8
    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處,以自備之鑰匙
    竊取停放於該址、范吳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1輛,供己代步使用,復將之隨意棄置於新竹市德成
    公園處(尚未尋回)。嗣范吳冊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
    調取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豪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范吳冊於警詢中指述情節相符,且有案發現場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從而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43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