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俊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6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俊麟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俊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份在卷足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上開解釋與憲法第23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 號解釋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固係得受易科罰金宣告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不得為易科罰金,本院爰不另記載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9 月7 日上│104 年9 月21日上│104 年9 月30日下│ │ │午8 時許 │午10時35分許 │午2 時許為警採尿│ │ │ │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4 年度│新竹地檢104 年度│新竹地檢104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067 號 │偵字第11293 號 │毒偵字第2000號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923 號 │20號 │226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 月21日 │105 年3 月21日 │105 年4 月29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923 號 │20號 │226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 月21日 │105 年3 月21日 │105 年5 月23 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 年度│新竹地檢105 年度│新竹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1476號 │執字第2297號 │執字第270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