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山禾
- 選任辯護人
- 賴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山禾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山禾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同法第158條第1項之行公務員職權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6月30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本件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為供述,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榮檉證述內容部分不符,且有其餘共犯未到案,證人林榮檉亦經本院傳喚於105年10月18日審理期日到庭作證,是本案羈押之原因尚在,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