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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魏瑞紅楊惠芬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山禾
選任辯護人
賴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山禾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山禾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同法第158條第1項之行公務員職權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6月30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本件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為供述,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榮檉證述內容部分不符,且有其餘共犯未到案,證人林榮檉亦經本院傳喚於105年10月18日審理期日到庭作證,是本案羈押之原因尚在,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