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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湯淑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應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8,140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所諭知併科罰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應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同一標準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違反森林法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
│          │                    │罰金新臺幣48,140元,│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104年9月16日晚間8、9│104年9月19日上午    │
│          │時許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署104年度偵字第9780 │
│及案號    │2241號              │號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5年度審原易第16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 │
│  事│    │                    │                    │
│  實├──┼──────────┼──────────┤
│  審│判決│105年5月26日        │106年2月3日         │
│    │日期│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號│105年度審原易第16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 │
│  判│    │                    │                    │
│  決├──┼──────────┼──────────┤
│    │確定│105年5月26日        │106年3月1日         │
│    │日期│                    │                    │
├──┴──┼──────────┼──────────┤
│   備     │                    │                    │
│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0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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