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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賴淑敏楊數盈江宜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余聲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3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人即被告余聲煥(下稱被告)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起裁定予以羈押,並於107 年2 月3日起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1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簡字第712號、106 年度竹東簡字第221 號判決、107 年度竹簡字第4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5 月確定,而上開本院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164 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712 號判決所宣告之各刑,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206號裁定應執行有徒刑1 年確定,嗣上開各確定判決或裁定所宣告之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更典字第1316號、107 年度執典字第518 號、第1242號令被告自107 年3 月22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足憑,是被告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被告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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