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余聲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3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人即被告余聲煥(下稱被告)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起裁定予以羈押,並於107 年2 月3日起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1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簡字第712號、106 年度竹東簡字第221 號判決、107 年度竹簡字第4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5 月確定,而上開本院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164 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712 號判決所宣告之各刑,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206號裁定應執行有徒刑1 年確定,嗣上開各確定判決或裁定所宣告之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更典字第1316號、107 年度執典字第518 號、第1242號令被告自107 年3 月22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足憑,是被告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被告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