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3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嘉政
- 指定辯護人
- 彭首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68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嘉政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莊嘉政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61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4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3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3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936號、90年度毒聲字第68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085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91年2 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0年度竹東簡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以90年度訴字第2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二)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 年11月17日中午12時許至下午1 時許間,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於105 年11月18日下午3 時20分許通知其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莊嘉政前曾於:( 一) 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51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6 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 月 確定;( 二) 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9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三) 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四) 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4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9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上開( 一) 、( 二) 、( 三) 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與上開( 四)案件接續執行,於103 年11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4 年11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