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應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8,140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所諭知併科罰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應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同一標準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違反森林法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 │ │ │罰金新臺幣48,140元,│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104年9月16日晚間8、9│104年9月19日上午 │ │ │時許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署104年度偵字第9780 │ │及案號 │2241號 │號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5年度審原易第16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 │ │ 事│ │ │ │ │ 實├──┼──────────┼──────────┤ │ 審│判決│105年5月26日 │106年2月3日 │ │ │日期│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號│105年度審原易第16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 │ │ 判│ │ │ │ │ 決├──┼──────────┼──────────┤ │ │確定│105年5月26日 │106年3月1日 │ │ │日期│ │ │ ├──┴──┼──────────┼──────────┤ │ 備 │ │ │ │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