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震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震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震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經本院補充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
三、受刑人陳震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其緩刑宣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撤緩字第100 號裁定撤銷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