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振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振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誤載之處,經本院補充、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
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振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其中附表編號5、6、8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編號1至4、7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就附表編號5、6、8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06年10月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為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7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3罪、附表編號5、6所示之2罪部分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7月),加計如附表編號1、
7、8所示罪刑(有期徒刑7月、7月、3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6月+7月+7月+7月+3月=3年6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30日 │ 105年10月20日 │ 105年12月6日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第12762號 │第424、803號 │第424、803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39號 │106年度易字第190號 │106年度易字第190號 │ │實├──┼───────────┼───────────┼───────────┤ │審│判決│ 106年3月17日 │ 106年3月30日 │ 106年3月30日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39號 │ 106年度易字第190號 │ 106年度易字第190號 │ │決├──┼───────────┼───────────┼───────────┤ │ │確定│ 106年3月17日 │ 106年4月24日 │ 106年4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編號2至4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新竹地檢│ │ │2269號 │106年度執字第2557號。(刑期自107.1.22至108.4.4│ │ │ │ 止)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8日 │ 105年12月13日 │ 105年12月13日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第424、803號 │第424、803號 │第424、803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0號 │106年度易字第190號 │106年度易字第190號 │ │實├──┼───────────┼───────────┼───────────┤ │審│判決│ 106年3月30日 │ 106年3月30日 │ 106年3月30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0號 │106年度易字第190號 │106年度易字第190號 │ │決├──┼───────────┼───────────┼───────────┤ │ │確定│ 106年4月24日 │ 106年4月24日 │ 106年4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否 │ 是 │ 是 │ │科罰金 │ │ │ │ ├────┼───────────┼───────────┴───────────┤ │備 註│ 編號2至4業經判決執行 │編號5至6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新竹地檢106│ │ │ 有期徒刑1年6月,新竹 │年度執字第2558號。(刑期自108.4.5至108.11.4) │ │ │ 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557│ │ │ │ 號。(刑期自107.1.22 │ │ │ │ 至108.4.4止) │ │ └────┴───────────┴───────────────────────┘ ┌────┬───────────┬───────────┬───────────┐ │編 號│ 7 │ 8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1月2日 │ 106年1月2日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106度毒偵字 │新竹地檢署106度毒偵字 │ │ │年度案號│第366號 │第366號 │ │ ├─┬──┼───────────┼───────────┼───────────┤ │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 │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 │ │ │實├──┼───────────┼───────────┼───────────┤ │審│判決│ 106年5月22日 │ 106年5月22日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 │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 │ │ │決├──┼───────────┼───────────┼───────────┤ │ │確定│ 105年5月22日 │ 105年5月22日 │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否 │ 是 │ │ │科罰金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 │4343號。(刑期自108.11│4344號。(刑期自109.6.│ │ │ │.5至109.6.4) │5至106.9.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