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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34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美盈蔡玉琪林涵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4號

被告
洪嘉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嘉鴻之身體狀況不堪負荷監所環境,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返家與家人團聚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竹簡字第2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518 、5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4 月、2 月,上訴後,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㈣更因行使偽造文書、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8 、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上訴後,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50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㈤嗣因詐欺、侵占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月確定,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侵占部分撤回上訴確定,詐欺案件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3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㈥復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㈦爾後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㈧再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0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至㈧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42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刑期為民國102 年12月23日至106 年7 月29日,羈押折抵日數為54日,嗣因聲請人於105 年9 月2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執行,卻於106年2 月28日收假未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剩餘殘刑,經本院同意借執行,聲請人已於106年12月14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更助法字第206 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佐。是聲請人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聲請人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3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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