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漢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漢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漢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漢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雖其中編號2 、4 、5 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1 、3 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之罪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不聲請易科罰金及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亦不撤回聲請)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公務詢問紀錄表表正本1 紙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