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欣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67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欣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伍零陸肆公克)沒收銷毀。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欣前於①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2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③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前揭案件再經接續執行後,於100 年4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應執行殘刑11月又7 日;④又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5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⑤又於101 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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