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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9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楊數盈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19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永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36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下午 4時在本院刑事第15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建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永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永泉前1、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 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2、復於9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1、2案件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 7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4、另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 1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上開3、4案件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上開接續執行後,先於100年7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遭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6月又14日,甫於101年1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詎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 106年11月4日9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 000號之竹東客家戲曲公園內,見葉永德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未上鎖且該機車鑰匙置放其上,遂徒手持該鑰匙發動機車後騎駛離去,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葉永德報警處理後,警員循線在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路邊空地尋獲該失竊機車(業已發還葉永德),始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林宜亭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宜亭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9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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