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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7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思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思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思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郭思成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雖其中編號1-3、5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 4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3、5之罪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不聲請易科罰金及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亦不撤回聲請)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1 紙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即附件編號4 號之罪),除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外,尚併科罰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由於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故本院僅就如附件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同一標準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7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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