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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昆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昆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昆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昆達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判決書、107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51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至11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9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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