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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宇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宇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宇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宇宸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書、105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56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6年度易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雖附表編號1、2、4、5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分別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2、4、5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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